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属于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住房不归个人,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
1.申请人具有防城港市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
(1)低保家庭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5760元/人(480元/人·月);
(2)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14220元/人(1185元/人·月);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33000元/人;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单身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人具有防城港市城镇户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
2.申请人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5年;
4.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
5.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6.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财产、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人具有防城港市城镇户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
2.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33000元/人;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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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登录微信APP,搜索“桂住保”小程序
步骤二:注册并登录
步骤三:点击:公租房—资格申请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由社区或民政部门出具;
2.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产主管部门出具,世居户没有宅基地产权证明的由社区出具;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新就业大学生学历证明材料: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2.劳动(聘用)合同、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由社区及用人单位出具;
4.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产主管部门出具;
5.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由社区及用人单位出具;
3.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产部门出具;
4.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1)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7)超出保障标准的。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务咨询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建政路263号
咨询电话:0770-2290261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8:00(除周末、法定节假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