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交通工具,整车质量不大于55公斤,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车速不大于25公里/小时,输出功率不大于400W。
申请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自然人或法人
1、到交警大队车管所大厅预录入相关信息;
2、到查验区提交资料,查验车辆并拍摄机动车照片;
3、到受理窗口录入材料、缴费、发放号牌。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二)购车发票;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8:00-12:00,15:00-18:00(除周末、法定节假日外)
可以上牌。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查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车主将准备好的材料送给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工作人员对电动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进行现场查验,整车编码、电动车编码需与电动车合格证一致。查验无误,拍照录入系统,车主到窗口领取牌照。
非防城港市本地户籍人员需要提供本辖区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一)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二)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四)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收缴伪造、变造以及使用的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查验工作的通知》车辆应符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规定的车型、车辆外观、技术参数一致,重量(与目录记载一致,公差允许范围±5kg)、时速(20km/h以内)、长宽高(外形尺寸与目录记载要一致,公差允许范围±3%);实车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车辆所有人与购车发票上的购买人应为同一人。
(一)港口辖区:港口交警大队车管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建政路11号),联系电话:0770-2861281。
(二)防城辖区:防城交警大队车管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408号),联系电话:0770-3282006。
(三)东兴辖区:东兴市交警大队车管所(东兴市北仑大道511号),联系电话:0770-2289199。
(四)上思辖区:上思县交警大队车管所(上思县更生路42-21号),联系电话:0770-8515465。
办公室时间:8:00-12:00,15:00-18:00(除周末、法定节假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