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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公司设立)

2020-02-23 00:00     来源: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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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 年6 月24 日国务院令第156 号,2016年2 月6 日予以修改)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一般企业开办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联络员、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5.住所证明(含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住改商”承诺等文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注:1.一般企业指的是以上述材料规范完成一般常规性设立登记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 

   2.一般企业开办需要提交的 5份材料,已整合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等信息形成《一般企业开办申请书》“一套材料”,由主表和附表组成。《一般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的内容可根据各地实际进行删减和调整。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补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补充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需补充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补充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5.实施住所承诺制试点地区的,企业设立免提交“住所证明”,住所证明根据试点地区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窗口受理—窗口审批—窗口通知发照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0.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送达申请人。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港口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0-2862265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 

  工作日:9:00-12:00;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窗口联系电话:07702822199 

  十七、窗口权限:1、受理权2、协调处理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