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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

2020-02-23 00:00     来源: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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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备案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二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条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备案需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十、办理基本流程:窗口受理—窗口办结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20工作日;承诺时间3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发放或者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港口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02862265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

  时间:9:00-12:00;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窗口联系电话:07702822199

  十七、窗口权限:1、受理权2、协调处理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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