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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05-08 10: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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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市监发〔2024〕14 号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升登记注册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现就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名称登记
(一)名称结构登记规范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企业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应当加注括号。
(二)行政区划登记规范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其中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如:南宁市青秀区 XX(举例中的 XX、AA、CC 等均为字号代称,下同)销售有限公司、南宁市高新区 XX 销售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如马山县白山镇 XX 便利店、合浦县中心市场 XX米粉店。
(三)组织形式登记规范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个人独资)”及“(个体工商户)”字样,该字样视为名称的一部分,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包含前述字样。如:南宁市 XX 日用百货销售中心(普通合伙)。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在从属企业后标明相关内容。如:南宁市 XX 日用百货销售中心(普通合伙)青秀区分店、南宁市 XX 药店(个人独资)怡宾路分店。
(四)分支机构名称的登记规范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根据行业惯例等实际需要,可缀以“营业部”、“药店”、“门诊”等组织形式。如:广西XX 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青秀区药店、广西 XX 通讯有限公司柳州市跃进路营业部。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等,如:成都XX医药有限公司广西贸易分公司、广西 XX 医药有限公司南宁食品分公司;其行业或者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与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可以不再标明,如:广西XX 商贸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南宁市 XX 贸易有限公司良庆区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使用字号。如:南宁市 AA 贸易有限公司良庆区 CC 分公司。
(五)集团名称的登记规范
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的,应是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并满足《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述的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是指投资 3 家以上(含本数)企业法人,且股权占比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最大比例。企业集团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并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指拥有部分股权,下同)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非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不得冠以企业集团名称。申请人凭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书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冠以企业集团名称的公司名称构成:集团名称+子(参股)公司名称,子(参股)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与所冠集团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一致的,可以选择省略,但不可同时省略。如:广西 XX 科技集团农业有限公司、广西 XX 商贸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广西 AA 农业集团 CC 有限公司、广西 AA 农业集团北海 CC有限公司、广西 AA 科技集团 CC(北海)有限公司。《实施办法》施行前已依法进行集团简称登记的集团母公司,可授权子公司、参股公司冠以企业集团简称;《实施办法》施行后,登记机关不再进行企业集团简称登记。
(六)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登记规范
申请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应是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并满足《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登记流程详见附件。
变更后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字号,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不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指的是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所辖的行政区域。以柳州市为例,如: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 AA 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为三江县),其与广西 AA 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为柳州市或柳城县)、柳州市 AA 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区 AA 食品有限公司、三江县 AA 食品有限公司、柳城县 AA 食品有限公司均构成名称相同。
(七)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名称的登记规范
企业申请的名称中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包括使用“实业”、“发展”、“产业”、“实业发展”、“产业发展”等不限定行业用语)的,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但应是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并满足《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变更后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的字号,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参照本通知的第十三点判断)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且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还应当同时与广西行政区域内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有投资关系除外。如: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 AA 实业有限公司,其与广西 AA 置业有限公司、北海市 AA 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 AA 农业有限公司、马山县 AA 便利店均构成相同。
(八)名称转让授权的登记规范
企业名称转让的,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申请人凭名称转让合同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在办理受让企业名称登记前,转让方应先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或企业注销登记,并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转让信息。企业名称授权他人使用的,在办理相关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企业名称的授权方与使用方应当分别将企业名称授权使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受让名称或被授权名称的字号,应当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经登记或保留期内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九)明确企业名称保留期限
企业名称申报通过的,企业登记机关对该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 2 个月,对名称行业表述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 1 年。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能变更股东(投资人)和注册资本,如需变更,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先行撤销已申报名称,重新进行名称申报。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逾期后,企业名称将不予保留,无法办理企业登记,需重新进行名称申报。
(十)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
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其分支机构可直冠“广西”,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对使用“家庭农场”、“连锁”字样的企业名称,不受原名称登记条件限制。
 二、统一企业名称审查原则
(十一)企业名称登记的审查原则
在企业名称登记时,原则上不做近似性审查,因名称近似存在的侵权风险,由申请人按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如“研究院”、“设计院”、“研究所”、“勘察院”、“工程院”、“研究中心”等一般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用语,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研判,原则上不宜将上述字词用于企业名称。
(十二)相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审查原则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同指的是文字表述相同、文字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其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的判断原则为:
1.行业或经营特点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构成相同的,如:房地产(K7010)与置业(K7010);可明显区分为不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的除外。
2.行业或经营特点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不同,但门类构成相同,且行业词存在包含关系的,如:科技(M)与农业科技(M7511)。对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内的规范行业词无法满足企业登记、行业词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错漏或造成系统无法准确判断等情况,登记机关应通过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运维平台提出申请,完善全区规范行业词库,提升系统比对效能。
(十三)同一登记机关的审查原则
我区各级登记机关均可登记直冠广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名称,为了规范全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避免认定范围混淆,对同一登记机关的判定原则规范如下:
1.登记机关分为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登记机关。其中,设区市本级及市辖区(含功能区)均判定为市级。如:南宁市、南宁市高新区与南宁市青秀区均为南宁市级;北海市、北海市海城区与北海市银海区均为北海市级。
2.直冠广西的企业名称,应与自治区级、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库进行比对。如:
(1)自治区登记、企业所在地为北海市海城区的广西 XX食品有限公司,应与自治区级、北海市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
(2)南宁市或南宁市青秀区登记、企业所在地为南宁市青秀区的广西 XX 食品有限公司,应与自治区级、南宁市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
(3)马山县登记、企业所在地为马山县的广西 XX 食品有限公司,应与自治区级、马山县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
3.冠市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与市级及本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以南宁市为例,如:
(1)南宁市登记的南宁市 XX 食品有限公司,应与南宁市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
(2)南宁市青秀区登记的南宁市 XX 食品有限公司或南宁市青秀区 XX 食品有限公司,应与南宁市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
(3)马山县登记的南宁市 XX 食品有限公司,应与南宁市本级及马山县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
4.冠县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与本级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以南宁市马山县为例,如:马山县登记的马山县 XX 食品有限公司,应与马山县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
三、维护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十四)保障企业名称合法权益企业名称使用中,可能出现名称近似、公众混淆等涉嫌侵权的情形,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登记机关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救济:
1.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涉嫌侵权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2.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企业名称保护有相关规定,企业名称权作为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存量企业的处理原则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存量企业登记的名称做分类处理。
1.不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区划后置未加注括号,或名称未标明“(个人独资)”及“(个体工商户)”等字样的,不做强制变更要求;但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应按《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2.已使用含有集团字样、不含行业或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存量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事项不涉及名称变更的,满足《实施办法》或原名称规定有关条件的,企业名称不做强制变更要求,可以继续保留原名称;既不满足《实施办法》有关条件,也不满足原名称规定有关条件的,企业不得使用原名称,需按《实施办法》重新申报名称。
3.前述第 2 项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变更后的名称可以继续保留含有集团字样、不含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含行政区划:
(1)不变更名称中的字号,而变更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2)将隶属企业名称字号(包括简称、集团名称等)作为字号,并取得相关授权;
(3)因变更法人股东,需要进一步变更名称中的字号。
四、其他工作要求
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文件传达至同级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各级登记机关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政策和规范要求,做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名称申报服务。针对《实施办法》的新增内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尽快升级改造相关登记系统,在系统改造前,请各级登记机关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强化人工审查,保障《实施办法》落实见效。有关名称登记审查原则,各级登记机关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或扩充,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联系人:刘泽霖,电话:0771-5531253。
本通知所称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与后续国家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
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登记注册流程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3月25日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附件
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登记注册操作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
(一)线上提出申请。企业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进入企业名称申报系统(http://wsdj--samr--gov--cn-2ecaae978e.zipv6.gxzf.gov.cn/saicmcdjweb/portal/main),按提示完成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申报。
(二)线下提出申请。企业持材料向属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属地登记机关进行初审
属地登记机关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门户网站(http://10.20.128.228),进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登记管理系统。
(一)申请人线上提出申请的,属地登记机关在“受理”(或“受理审查”)版块中查询待审查的业务申请,点击相应业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自治区登记机关复查。
(二)申请人线下提出申请的,属地登记机关在“新受理”版块,按系统提示录入企业申请信息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自治区登记机关复查。属地登记机关应定期登录系统,及时处理待办申请,待办申请超过 5 个工作日未作处理的,系统将自动转递至自治区登记机关,属地登记机关将无法掌握相关申请进度。
三、自治区登记机关进行复审
自治区登记机关在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登记管理系统的“受理”(或“受理查”)版块中,可查询各地登记机关上报的待审查业务,自治区登记机关复审后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核。
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核
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并作出决定后,各级登记机关可自行在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登记管理系统的“地方局事后打印”版块,查询企业名称申请受理状态,打印《变更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或《变更企业名称不予保留告知书》。
五、登记机关办理名称登记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的企业名称,各级登记机关凭《变更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再次审查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可通过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名称变更登记”版块,完成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登记。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登记人员需注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门户网站(http://10.20.128.228)账号并经授权后,才能登录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登记管理系统,相关账号授权管理和操作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系统账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24〕29 号)执行。
(二)有关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复审工作,未尽事宜,可联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处刘思婧、张雅珊,电话:0771-5595527、55955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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