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6日丨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主题服务 > 企业服务 > 我要问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2024-06-21 15: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港口区税务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解答: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6.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7.税务机关提供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一是通过手机APP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输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进行验证。
    8.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9.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