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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部分经济区域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这些经济区域包括了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自由贸易试验区、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主体为: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3〕5号)
【适用区域】政策中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区域和范围是特定条件的北部湾经济区企业和珠江-西江经济带企业。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河池市建设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30号)
【适用区域】政策中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是指2022年4月21日起在河池市新设立的企业(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除外)。
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适用区域】政策中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西江经济带是指:2021—2024年在南宁、柳州、梧州、贵港、百色、来宾、崇左及桂林、玉林、贺州、河池等11市所辖的行政区域内新注册开办的部分企业。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适用区域】政策中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北部湾经济区是指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6号)
【适用区域】政策中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是指2021年至2025年在百色市新设立的部分企业。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适用区域】政策中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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