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6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三孩生育政策相关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医保中心函〔2021〕4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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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保办发【2021]36号)、《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桂医保办发〔2021]15号)精神,扎实做好三孩生育政策相关待遇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相关待遇支付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参保职工符合政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参保居民符合政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自2021年5月31日起参保人员符合政策规定发生的生育三孩相关医疗费用已自费结算的,可申请补报销,生育津贴按规定补支付。
二、减证便民,优化经办服务流程
鉴于当前我区有关法规暂未修订,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精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权益,各地在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时,允许参保人采用结婚证和个人承诺书替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做好城乡居民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推进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现群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免垫支、零跑腿”。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效能,依托广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积极推进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生育津贴支付事项线上办理、跨省通办,严格按规定办理时限办结,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享受相关待遇。
三、加强部门协同,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加强与卫健、民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促进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能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证明材料免于提供,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四、推行新生儿参保登记和待遇保障联办服务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为初生新生儿提供在出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预参保登记、线上缴费、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联办服务,积极拓宽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渠道,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确保新生儿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积极引导新生儿取得户籍信息后主动完善身份信息,办理正式参保登记。
五、加强基金监管,防范经办风险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利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电子票据核验、增加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次数判断,防范重复报销、超次数报销等问题,用好共享数据核验相关登记信息,事后发现因个人承诺事项不属实造成基金流失或被骗取的,及时采取措施追回,保障基金安全。
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咨询服务电话、自助查询、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服务渠道,强化业务办理流程、待遇支付标准、基金监管条例等宣传,确保参保群众及时享受相关待遇,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提高参保群众对医保工作的支持率、满意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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