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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代表:
你在区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山新村辖区目前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属于港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原企沙镇盐场用地),如需使用,可以通过与港发公司进行土地租赁的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开发使用。其余土地目前仍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得改变用途,只能开展粮食作物种植,不得开发建设使用(含搭建临时建筑用于汽车营地等)
二、山新村拟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该项目包括港口区企沙镇山新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港口区企沙镇山新村土地整治项目两个子项目,区人民政府也在探讨利用各镇辖区内边角土地发展集体经济的工作,已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相关事项,尚未取得批示。
下一步我们将盘活用好农村土地,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集体房产、宅基地、农房以及上级在村闲置的房产、校舍、库房等用地用房,以自营、联营、出租、入股等方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感谢您们一直以来对村级集体经济事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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