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防城港市港口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kq.gov.cn/)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港口区渔洲坪建政路港口区财政局大楼4楼办公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770-2861133
二、信息公开原则和分类
《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按《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三、主动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机关主动公开职责范围内以下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机构概况、主要职责、领导分工、权责清单、部门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动态及《条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被审计单位公开:本机关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向社会公开整改落实情况。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在港口区渔洲坪建政路港口区财政局大楼4楼设有政务信息公告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还可通过信函方式和邮箱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可在附件中下载《防城港市港口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寄送至防城港市港口区审计局,信封上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邮箱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 本机关受理通过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申请的,可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依申请公开”电子表格并确认发出。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审计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得到申请人认可后,可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时间。《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信函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机关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答复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形式
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五、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70-286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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