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kq.gov.cn/)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
办公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港口区司法局(港口水利大院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0-2862148
互联网网址:http://www.gkq.gov.cn/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为加强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简练性,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http://www.gkq.gov.cn/)设计了“首页”、“概况”、“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回应”、“数据、”八大版块,重点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问政参政等内容和服务办事功能。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政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网站年度报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基础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开”信息内容。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主动公开机构概况、主要职责、领导分工、部门预决算、工作动态及《条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区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kq.gov.cn/)。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到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
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查阅点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港口区司法局(港口水利大院内);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 8:00-12:00、15:00-18:0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及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及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接件单位为: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港口区司法局(港口水利大院内)二楼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 08:00—12:00、15:00—18:00);联系电话:0770-2862148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填写和提交《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也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准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港口区司法局(港口水利大院内)二楼办公室;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港口区司法局(港口水利大院内)办公室,邮政编码:538001。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到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港口区司法局(港口水利大院内)二楼办公室,申请人现场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3.确认申请时间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提出“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归并处理后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4)需要补正的,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4.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2)申请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答复。
本单位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五、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提出,也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防城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文件: